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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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352號抗告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含訴訟救助之聲請),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104年度救字第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邱景芬法官陶亞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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