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盧正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雙如 、 胡文彬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吳雙如、胡文彬所有之南投縣南投市○○段○
○○段000000地號土地、883建號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相對人之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資料)。
㈡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如原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非不動產現所有權人,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㈢聲請人原提出之貸款契約影本,其中第一份僅提出「單數頁」之影本,漏提出偶數頁之契約內容,請併予補正提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