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187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唐惠民 、 唐吏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釋明對債務人唐吏廷請求其應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
㈢請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唐惠民、唐吏廷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