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澤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 和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豪緯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雖與起訴不同,但仍屬裁判上之請求,所發生程序法上之效果,如重複聲請之禁止(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參照)亦有適用。所謂有重複聲請禁止之效果,即在支付命令之聲請或訴訟繫屬中,債權人就同一請求,不得再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前已有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受理支付命令聲請在案。從而,聲請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