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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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國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江國棟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於債權人會議當場表示同意,另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未出席而具狀表示同意,惟終究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101年9月18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於勝揚農業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乙職(運送水果至賣場),每月薪資約23,000元。有本院101年9月6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薪資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16,003元。其中個人生活費10,303元(含餐費、交通、通信、日用品及居住相關費用)、勞健保700元、車號0000-00汽車之牌照稅及燃料稅1,000元、未成年子女潘○庭之扶養費4,000元。又潘○庭係94年次,其生母 潘美秀 每月收入一萬餘元,債務人上列子女扶養費係與潘美秀平均分擔後數額等情。此有本院101年9月6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戶籍賸本、費用收據、第三人潘美秀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126,192元。債務人名下有1987年份羽田標緻汽車(車號00-0000,牌照逾檢註銷,債務人表示該車已無使用,將予報廢)及1992年份裕隆汽車(車號0000-00)各一輛。依行政院所定小客車耐用年限為五年,則上開汽車車齡分別達25年及20年之久,顯無多少殘值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504,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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