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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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3號原告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7年度訴字第30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1,800元【310,000元+179,800元+192,000元(該192,000元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研討結果,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以權利存續期間10年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