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 陳光恭 (即 林瑞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662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2313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