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鳳珠 法官、郭麗萍法官、郭美杏法官、楊婷雅書記官、羅富美法官、劉英芬書記官、蔡玉雪法官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134號裁定聲明不服,提出「民事聲請撤銷或廢棄110年4月28日109年北簡聲字第134號裁定狀」,主張該裁定應予撤銷或廢棄,經核確有抗告之真意。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