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杰棋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杰棋犯頂替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64條第2項、第16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