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榮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榮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榮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有罪後,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貴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4年3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榮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5月16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14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本院於103年6月30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3年9月30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983號就持用第二級毒品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
104年7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49號就施用第一級毒品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由本院於104年12月15日以10
4年度聲字第19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4年3月26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8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68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