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75號原告乙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淑霞 被告廣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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