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54號原告駿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被告 林忠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4年度稅執專字第12491號原告之營業稅行政執行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2日所為之分配表,有關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308萬2,223元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即核定為308萬2,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
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