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59號
原   告  鄭鍾秋榮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鄭淑媛
被   告  黃阿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中第四項,應增列而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
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8日所為之104年度北簡字第7659
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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