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38號聲請人 杜宜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一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該部分聲請人不得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請求利息按月2%計算之依據為何?(請求之利息逾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