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35號聲請人 洪月里 (即 劉智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56096-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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