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18號聲請人 邱芙榕 (即 董永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23838-3110002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23839-1110003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30660-4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