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18號聲請人 李宛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因同年月23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5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則顯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31013-21100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31014-41100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31015-6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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