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59號聲請人 施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0月10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