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紫紓 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10年度簡字第3041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4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59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王紫紓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依檢察官指定之方式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王紫紓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量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含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方面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外(簡上卷第79頁),其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長期受精神疾病所苦,本件所為實受自身疾病影響,被告願意接受治療,原審科處之刑容有未妥等語。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故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然若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則其量刑之輕重,即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審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店內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尚有數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自店內貨架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非微等情節,以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並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之身心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堪認原審已就量刑事項詳加審酌(包含被告罹患之相關精神疾病),原審量刑尚無違反比例原則或量刑不當之情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云云,揆諸前揭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經診斷患有「非特定的雙相情緒障礙症」、「伴有精神症狀之混合發作,重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警卷第33頁)、高雄市立聯合醫院111年4月1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簡上卷第71頁)各1份在卷足參,考量前開診斷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不遠,是被告雖未至因精神疾病致其控制能力、辨識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之程度,惟其辯稱:長期受精神疾病影響,常常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等情,尚非不足採信。又前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證明書之「醫師囑言」欄載稱:患者(即被告)因上述疾病,目前持續於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門診治療,宜持續追蹤服藥治療,控制症狀等語,故本院認為經由積極治療被告疾病應可降低被告再犯竊盜之風險,並念及被告有前開受疾病影響之生活情形,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深感悔意,則被告經此科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且避免短期自由刑不利於被告持續接受治療,更增加被告日後更生之困難,是被告前固有多次竊盜而經判處拘役之前科,本院仍認本次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本院為促使被告積極治療上開疾病以免再犯,認有以特定措施命被告履行相關緩刑負擔之必要,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6款,命被告應在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命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若被告再犯或違反之上開緩刑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是期被告珍惜本次緩刑之機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6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葉郁庭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紫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紫紓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辯解之理由,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及附件之附表更正如本件所示之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紫紓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主觀上係出於同一犯意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亦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固於警詢中辯稱:我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服用藥物後會有副作用,導致我常常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事情,我沒有想要作犯法的事云云,並提出民國110年4月15日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書為證(見警卷第33頁)。然查,觀諸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於行竊前係先拿取店內購物籃,並將所攜帶之黑白手提袋置於籃內,於行竊時則再將所竊物品藏放於該手提袋後始離開店家,而有掩飾犯行之舉等情(見警卷第12頁至第18頁),足認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尚能知悉所為係法所不許,且亦不欲為人發覺,益徵斯時其心智應與常人無異,並無何意識不清、不知其所為、判斷能力或控制能力顯著缺損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遂恣意竊取他人店內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治安及社會信任,所為實屬不當;又被告尚有數次違犯同一罪名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未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再犯本案,益徵其藐視保護人民財產法益之規範甚明;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徒手自店內貨架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非微等情節,以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並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之身心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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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5975號被告王紫紓女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紫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10年5月8日12時23分56秒起至14時1分10秒止之期間,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設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之「寶雅高雄草衙道店」內,接續徒手竊取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均放入隨身攜帶之大手提袋內,於同日14時1分10秒未經結帳而離開該店。嗣該店員工於同日15時清點商品數量,發覺短少,調閱監視錄影紀錄發覺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 郭士霖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⑴被告王紫紓警詢陳述。
⑵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士霖警詢證述。
⑶監視錄影光碟1片、監視錄影擷取畫面25張。
⑷遭竊商品條碼1份。
⑸盤點差異表1張。
⑹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
二、被告雖辯稱患有精神疾病,服用藥物後不知自己做了什麼事等語,惟從監視錄影紀錄可知被告行竊過程中,就相類之商品進行審視、挑選後,始決定竊取何品牌之商品,顯見被告是在精神狀態正常之情形下行竊,被告所辯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
9月30日檢察官游淑玟附表:編號商品名稱數量金額(新臺幣)1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睫精華液6ml3瓶1,860元2I'MMEME我愛揚眉吐氣塑形眉筆0021支290元3WOMEN'SECRET身體噴霧250ml-異國情調1瓶399元4ANGFA絲凱露D實力派美睫精華液-KITTY2瓶1,240元5E.S.T身體香氛噴霧250ml-蜜糖尤物1瓶369元6Altamoda身體芳香噴霧140ml-玫果之迷1瓶295元7essence限定我要豹豹斜面定妝刷1支139元8Catrice絕世高手專業眉彩盤5.5g-0201個299元9IM舌形遮瑕隱形刷1支89元10IM三角斜面眼鼻影暈染刷1支89元11水晶敷面刷2支58元12UD舒妍保濕乳液150ml-升級版1瓶800元總計5,9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