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原   告  莊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震慶張珮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
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552元,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欠17,40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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