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0號
原 告 莊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震慶 、 張珮甄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經
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552元,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欠17,402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