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劉玥彤 被告 湯慧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上訴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否認有恐嚇原告之情事。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審判決被告罪刑後,被告上訴本院前來,惟本院已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無罪,是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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