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鳳冬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被告 許顥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
3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於10
9年7月2日退休,不能親自簽名,由資深法 官藍君宜 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附記
其事由。法官施又傑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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