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 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00元,應繳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