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堃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俊憲未給付電費及生活成本合計新臺幣貳仟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其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7月21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