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
戊○○丁○○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加計利息(計算方式未表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依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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