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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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宜簡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3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為本法所稱之
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