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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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櫻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煌秋 等5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號)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52,309元(計算式:29,077㎡×1,400元/
  ㎡×1/90=452,30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96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960元。
二、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及相對人曾煌秋等50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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