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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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御大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高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康泰 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御大院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03,500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及其郵寄信封等件為證。聲請人民國113年6月28日陳報狀提出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公司設址地及建物地址之信封,皆因地址查無公司遭郵局退回,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未收取存證信函,顯未知催告內容,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