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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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935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於聲請狀之狀尾處補債權人之簽章。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