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侮辱公務員罪之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