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六五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中繼接收機、激勵器、功率放大器各壹部,及電源供應器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搜索扣押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張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