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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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64號受罰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受罰人因暉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即清算人乙○○係於民國(下同)97年8月30日就任為暉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暉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乃其遲至98年4月28日始向本院聲報,顯已逾法定聲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