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梁昌琮 被告御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有福 被告 蔡焜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0,4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