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8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清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證據欄編號㈠關於「被告楊清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清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證據欄編號㈠關於「被告楊清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顯係「被告楊清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