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緝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緝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振昌(已死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
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朱振昌起訴後,已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審理中死亡,有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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