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根生
黃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579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2,9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