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心瀠 即 許庭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