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828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浩展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
樓債務人 林燕秋 住花蓮縣光復鄉建國路2段74巷2號
張義通 住○○市○○區○○路00號2樓 林宏禧 住○○市○○區○○路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林燕秋、張義通、林宏禧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林燕秋、張義通均已退保,而債務人林宏禧投保於職業工會;債務人張義通、林宏禧分別於西螺埔心郵局、南港昆陽郵局之存款均未逾新臺幣1,000元,執行無實益;而債務人林燕秋之立帳郵局係於大寮中興郵局,在高雄市大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