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蕭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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