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芷綺
被 告 盧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