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告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增銓 被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人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3年3月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19日送達予原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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