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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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06號原告 鍾宜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及信託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之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執行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限制或排除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內容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943號強制執行事件及併案(即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7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94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717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則為「515,350元及自112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是原告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所有利益合計為8,241,177元(計算式:7,659,689+581,488=8,241,177元,利息部分均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之113年3月25日,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41,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950元,尚應補繳76,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家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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