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文彬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具保係羈押之替代處分,必以被告經法院羈押且現仍在押為前提。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文彬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起,已因另案在監接受刑之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福字第1027號、1027號之1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80號訴字卷第181頁、183頁,1013號聲字卷19頁),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之人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附件:刑事辯護意旨暨聲請停止羈押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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