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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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黃聰白
訴訟代理人 鄒金美
被 告 許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號四樓房屋遷讓返還原
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本件原起訴之原告於辯論時辯稱系爭租賃契約之出租人
黃聰白為原告,且原聲明請求給付欠租新臺幣(下同)2萬
5,500元部分,經核算後減縮為2萬2,950元,經核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等規定情
形,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向原告承租新北
市○○區○○街○○號4樓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01年5月
10日起至102年5月9日止,每月租金8,500元。惟被告自
101年6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屢經催討未果,其後
雙方經協商,合意至101年8月31日止終止租約,被告並應
搬離返還房屋。詎屆期被告仍藉故拖延遲不搬遷,且尚積欠
租金共2萬2,950元(〈8,500元×2個月〉+〈8,500元
×21/30日〉)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
將上址租賃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另應給付原告所欠租金2萬
2,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101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
日止,按月賠償相當租金之損害8,50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合意終止租
約之切結書、存證信函、建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等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返
還上址租賃房屋,另給付所欠租金2萬2,95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101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止,
按月賠償相當租金損害8,500元之損害,核屬正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1,09
8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