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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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雅琦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1年1月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111年1月19日起算,至111年2月8日止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7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