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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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5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雅琦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1年1月7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期間自第一審判決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111年1月19日起算,至111年2月8日止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7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該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可憑,其上訴顯逾首揭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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