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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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34號
原告 吳廷財
被告 莊偉琮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要領欄六第3行中段至第4行中段關於:「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2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0,61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初勘鑑定費用8,400元及複勘鑑定費用20,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