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71號
原告 林明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