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03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榮睿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榮睿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死亡,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上欠缺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511條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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