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1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慶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雖設籍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惟
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另案執行中,有被告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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