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5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